关于开展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小锅盖”)管理,防范非法广播电视信号传播,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私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属于违法行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第四条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第七条规定: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第八条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铜鼓区内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须在2023年4月30日前停售或自行拆除;对逾期未停售或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查处。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治理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工作是事关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请广大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并协助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如果发现有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违法行为请立即拨打举报电话:0795-7178512、7170205。

(作者:铜鼓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